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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美爾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昉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61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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