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6號
原 告 巫永裕
被 告 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應予更正補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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