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補,17,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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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林韋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芳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包括薪資及加班費差額、就業保險差額、勞退差額、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經核上開項目除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外,其餘請求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3/2 ,是以薪資、加班費差額、就業保險差額、勞退差額、資遣費之費用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叁仟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3,000 元+其餘部分333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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