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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冠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喻國政、夏彩菁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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