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補,189,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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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榮耀國
被 告 鴻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5,889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00 元(計算式:2,210 元×1/3 =737 ,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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