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補,295,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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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原 告 陳瓊祥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3,828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17 元(計算式:8,150 元×1/3 =2,7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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