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國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0,8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