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補,328,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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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陳德勝

被 告 龔椒芬
被 告 龔宏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7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7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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