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補,4,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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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洪雅慧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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