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補,62,2020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羅天龍

被 告 岱妮國際蠶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瓏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零捌拾壹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