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補,67,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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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7號
原 告 張祐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米塔餐飲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元,此有電話記錄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 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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