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勞訴,141,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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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郭曜禎

被 告 禾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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