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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穎德
被 告 普力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兆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10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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