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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
債 權 人 黃文啟
債 權 人 鄭順吉
債 務 人 蔡如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文啟給付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及其中壹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貳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順吉給付叁佰萬元,及其中壹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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