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0431,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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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彧
債 務 人 林芯岑(原名:林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壹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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