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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46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薇安
債 務 人 江馡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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