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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靜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邱靜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514962383,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0日止累計272,030元正未給付,其中76,813元為消費款;
195,217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7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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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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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靜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6813 │ │3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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