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芙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芙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708955615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23日止累計199,965 元未給付,其中53,702元為消費款;
142,663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芙蓉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3702 │ │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