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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沂榛即劉已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劉沂榛即劉已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23 日止累計281,956 元正未給付,其中76,183元為消費 款;
205,773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1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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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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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沂榛即劉│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6183 │已瑄 │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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