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0672,2020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7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吳松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8年12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1,265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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