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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捌仟叁佰零捌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 債務人陳順興於民國93年2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68308元整,及其中新臺幣56611元自民國094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094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6830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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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陳順興 │其中新台幣56│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68308 │ │611元自民國0│ │15 │
│ │元 │ │94年08月30日│ │ │
│ │ │ │起至民國104 │ │ │
│ │ │ │年8月31日止 │ │ │
│ │ │ │,按週年利率│ │ │
│ │ │ │百分之19.71 │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暨自民國104 │ │ │
│ │ │ │年9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順興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當月│
│ │68308 │ │8月30日起至 │ │收取新台幣300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元之違約金,連│
│ │ │ │31日止,按月│ │續逾期二期當月│
│ │ │ │計收新台幣30│ │計收新台幣400 │
│ │ │ │0元之違約金 │ │元之違約金,連│
│ │ │ │,暨自民國10│ │續逾期三期當月│
│ │ │ │4年9月1日起 │ │計收新台幣500 │
│ │ │ │ │ │元之違約金,最│
│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 │為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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