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耀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耀民於民國108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3月27日止累計178,738 元未給付,其中170,095 元為本金;
7,850 元為利息;
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耀民於民國108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05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3月27日止累計634,773 元未給付,其中611,923 元為本金;
22,057元為利息;
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耀民於民國107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27日止累計178,047 元未給付,其中169,726 元為本金;
7,828 元為利息;
4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耀民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06%│
│ │170095│ │3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耀民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611923│ │3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王耀民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06%│
│ │169726│ │3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