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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
債 權 人 高泰山
債 權 人 林嘉培
債 務 人 王國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債權人高泰山、林嘉培對債務人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新臺幣1000元,然聲請時僅繳納其中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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