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1300,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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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王文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10 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967293747、0962073298、0967106369、0968541913、0976289656共計5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 $118152元整(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 $102443 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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