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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2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洪惟理
債 務 人 王秋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洪惟理、王秋鳳應連帶給付之已到期利息、違約金之金額若干?債務人洪惟理應給付之已到期利息、違約金之金額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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