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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宋修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3年9 月22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98年9 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88% 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2 年11月8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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