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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添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相對人於93年5月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8萬元整,約定於98年5 月4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 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7 月3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2.相對人於93年5月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6萬元整,約定於98年5 月4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8 月3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3.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
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添丁 │9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291510│ │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添丁 │9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80949│ │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添丁 │9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1510│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張添丁 │95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0949│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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