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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6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謝其恩(原名:謝茂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債務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簽立債務協商,債權人之債權額為733519元,惟於95年6 月獲最大債權銀行通報毀諾,經查債權人尚有727406元未獲清償,遂依協議書第3條回復原契約請求,原契約為二筆債權,分別為信貸一( 占整體債權1 %)、信貸二( 占整體債權99%),詳列如下。
2.債務人於92年9 月24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 萬元,其中99萬元( 信貸一) 為消費借款,1 萬元( 信貸二) 為循環動撥額度,約定於99年9 月24日清償,利息分別按年利率16.88 % 、8.88% 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催討後仍未繳款,經打銷呆帳後債務人自行還款72597 元,充抵95年5月10日至95年11月1 日共176 天利息,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其恩(原│95/11/2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7274元│名:謝茂杉│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謝其恩(原│95/11/2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720132│名:謝茂杉│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其恩(原│95/12/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74元│名:謝茂杉│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謝其恩(原│95/12/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0132│名:謝茂杉│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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