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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鍾睿璿即鍾建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叁萬柒仟肆佰零叁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鍾睿璿即鍾建球於民國94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30日止累計1,055,425元正未給付,(其中279,862元為本金, 775,563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鍾睿璿即鍾建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0日止累計281,978 元正未給付,其中76,959元為消費款;
195,390 元為循環利息;
9,629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鍾睿璿即鍾│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6959 │建球 │3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睿璿即鍾│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9862│建球 │3月31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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