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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文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文盈於民國108 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110 年08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7日止累計107,266 元未給付,其中98,807元為本金;
8,273 元為利息;
18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1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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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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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文盈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06%│
│ │98807 │ │4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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