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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1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孫竣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捌仟叁佰零陸元,及其中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玖萬貳仟叁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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