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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4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孟柔
債 務 人 黃志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黃志仁於民國92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固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因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原告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
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
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11月1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5,43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7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
三、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25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於民國92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清償,利息按原約定年利率百分之8.88改為年利率百分之7.5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
五、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6年6月10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一、ALL PASS現金卡及信貸約定書影本乙份。
二、現金卡轉換通知函。
三、台幣客戶基本資料四、轉催後利息查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志仁 │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5432 │ │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志仁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71616 │ │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志仁 │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 │
│ │248771│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黃志仁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616 │ │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黃志仁 │自民國96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8771│ │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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