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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21號
債 權 人 蔡文正即嘉農蔥蒜行
債 務 人 黃顯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所陳報地址查無此人,且同名人數過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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