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1號
債 權 人 永安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怡廷
債 務 人 邱淑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