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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王承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 新台幣( 下同) 壹拾萬陸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玖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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