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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白翊汎
債 務 人 象形設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庚生
法定代理人 廖秀貞
法定代理人 鄭曾炫
法定代理人 蘇素月
法定代理人 張智誠
債 務 人 蘇庚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伍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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