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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22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岑欣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雖設於新北市鶯歌區,惟現已遷出國外,又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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