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2262,2020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費亮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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