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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89號
債 權 人 朱寶貴
債 務 人 周東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狀之債務人姓名記載為周東隆、然所附證物內均記載為周東龍,如係聲請狀記載錯誤,應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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