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2414,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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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
債 權 人 陳文旺
債 務 人 劉議聰(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詠汝(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劉春惠(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惠蘭(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淑慧(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玉霞(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勝德(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婉萍(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清香(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月蔭(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議聰( 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劉詠汝( 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蘇劉春惠( 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劉惠蘭( 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劉淑慧( 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劉玉霞(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陳勝德( 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陳婉萍( 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陳清香( 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陳月蔭( 即劉成房之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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