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2531,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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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傑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偉亨


債 務 人 呂偉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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