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2593,2020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3號
債 權 人 品信搬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債 務 人 黃榆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對債務人黃榆鈞之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狀當事人部分記載:陳宗傑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之原因為何?是否對該人亦為支付命令之請求?請求金額若干?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應附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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