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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福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債務人林福地於民國093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29990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4 年0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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