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2784,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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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郭玲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零壹萬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 月)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郭玲君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00,000 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5年5 月24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4.6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1月24 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010,04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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