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2812,2020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
債 權 人 永安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怡廷
債 務 人 廖國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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