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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宏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柒萬捌仟肆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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