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2971,2020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7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麗婷(原名:王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叁仟叁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捌佰肆拾元,及其中玖萬捌仟捌佰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㈢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