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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5號
債 權 人 仕銓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葉
債 務 人 鱻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森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工程合約完成驗收而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工程契約價金之釋明證據(如經債務人簽名之驗收單等)。
(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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