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9,司促,13060,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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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



債 務 人 陳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詳如證物)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英傑於民國10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放款短查詢、交易明細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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