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83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華順
債 務 人 楊恩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佰捌拾肆萬叁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